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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01-21 11:07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统计局 审核: 胡欢 字号:[ ]

  为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推动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加强统计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守信统计激励和失信统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信息系统,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强化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推动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积极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扎实的道德保障。

  二、红黑名单事项及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1项):统计诚信企业。

  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企业有领导负责统计工作;有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且具有统计从业资格。

  2.基础工作规范。企业有健全的统计管理制度;有完整、真实、规范的统计原始记录或相关证明资料;有严密的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流程;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能够实现网上直报统计资料。

  3.遵守统计法规。企业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熟练掌握统计指标计算的口径、方法;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及时处理数据查询,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自觉参加统计专业年报、定期报表、统计普法等业务培训会议;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巡查和统计执法检查;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4.抵制各种干扰。企业坚持独立上报统计数据;不允许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代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坚决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统计数据的干扰。

  5.统计数据真实。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准确、可比、协调、可核查。数出有据,与原始台账一致,与企业财务账目(或电子套帐)保持一致。

  (二)黑名单(2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人员。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统计严重失信人员分为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和政府统计人员。

  调查单位统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1.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政府统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1.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3.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7.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8.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9.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10.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11.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在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中,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并提交至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及湖北信用网站公示。

  三、联合惩戒事项及实施措施清单

  目前,联合惩戒事项为2项,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和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联合惩戒。

  (一)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过湖北省统计局网站、“信用湖北”网站等规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2.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3.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有关专业职称。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相关部门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联合惩戒:

  1.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2.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3.将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有关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4.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5.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7.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8.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9.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10.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1.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2.将失信企业有关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13.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14.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5.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

  16.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7.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18.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9.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20.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21.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2.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23.对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四、黑名单联合惩戒推进措施

  (一)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失信企业或人员认真整改到位并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信用修复申请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二)湖北省统计局定期将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湖北省统计局网站、“信用湖北”网站等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事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联合惩戒1年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日个工作日向湖北省统计局提出移除申请,经省统计局审核验收审定后予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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