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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新《条例》 依法依规推进四经普 发布日期:2018-12-10 15:27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统计局 审核: 胡欢 字号:[ ]

  8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这次修改体现了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迫切要求,体现了全国统计调查系统改革创新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依法普查、依法治统、提升统计能力的重大实践。

  按照《经济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第四次经济普查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单位清查等工作。此次《条例》的修订,为全国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进一步做好经济普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必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新的《条例》,推进依法治统、依法普查,全面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提高普查质量。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韩正副总理指出要坚持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一丝不苟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程控制、全面提高经济普查工作质量、数据质量。

  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提高普查工作效率。据初步测算,全国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近6000万个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工作量繁重。《条例》适当扩大了适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增强了经济普查方法的灵活性。《条例》规定了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内容,有利于适当降低经济普查成本,减轻基层普查工作量。《条例》规定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可以进一步消除经济普查对象的顾虑,提高其对经济普查工作的配合度。《条例》明确了普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更贴近和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提高普查信息化水平。经济普查实践中,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逐步转变为使用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AD)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采集、直接上报数据的方式。要落实《条例》要求,大力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工作,实现行政资料向普查信息的有效转化,丰富普查数据发布手段和方式,严格执行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压实、提升信息化技术应用基础。

  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提高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能力。《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和经济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中的违法责任,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以及《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落实党政同责,全面执行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对顶风违纪违法、在普查数据上造假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提高普查保障能力。《条例》明确了对普查所需经费、普查组织实施、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资料管理等的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要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全过程依法履职,全方位依法保障,全社会宣传动员,确保经济普查顺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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