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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及统计信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5 16:4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统计局 审核: 统计局 字号:[ ]

  各县(市、区)统计局,随州高新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现将《湖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及统计信用相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湖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及统计信用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和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及修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送达各类行政文书

  各级统计局制作的行政文书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文书应当在作出7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行政文书时,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当载明受送达人名称、送达文书名称、送达人员名称、送达方式、送达时间、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名及盖章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统计信用信息公示规定

  统计信用信息分为行政处罚信息、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各级统计局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合规归集、公示和报送统计信用信息。

  (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各级统计局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7日内向“信用中国”网站归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在本级或上级门户网站信息公示专栏进行公示。

  (二)报送统计严重失信信息。

  各级统计局应当严格依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在企业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条件的,及时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并自作出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

  各市、县级统计局拟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提前报告省统计局政法处,并在作出认定决定书后6个工作日内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将按要求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统计局。

  三、规范开展统计信用信息修复

  统计信用信息修复包含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和统计严重失信信息修复两项内容。

  (一)修复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满足最短公示期(一般为3个月、统计严重失信信息为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改正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企业需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自行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经网站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公示。

  (二)修复统计严重失信信息。

  根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企业需线下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经作出认定的统计局审核、检查核实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信用修复决定经省统计局报送至国家统计局同意后,可以提前移出统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各级统计局应按照属地原则,建立本单位、本地区统计信用信息修复对象台账,通过设立信用修复咨询电话、印发宣传册等有效方式,加强信用修复知识宣传,积极指导、帮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信息修复。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统计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责任,督促本地区及下辖县级统计局扎实做好行政文书送达、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及修复等工作。省统计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工作考核内容,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的或因工作失误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将按规定严肃问责,并在全省通报。

  湖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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